《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2023年11月29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近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
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主要包括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
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污染防治
主要包括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监管能力建设
主要包括部省环境监测重点工作、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省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维、省级生态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遥感动态监管、环境安全监管、环境领域标准监管等工作。
其他
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重点支持领域可根据年度生态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
《管理办法》明确,省生态环境厅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相挂钩。
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视情开展绩效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来源:浙江发布
免责声明: 部分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以及网友投稿,本网站只负责对文章进行整理、排版、编辑,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 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本站文章和转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更多资讯
- 发改委:加快“换新+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 2024年09月27日
- 家电“以旧换新”后,旧的去哪儿了? 2024年09月26日
- 汽车以旧换新成效如何?消费市场运行怎样?... 2024年09月25日
- 支持政策全面启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 2024年09月24日
- 各地最新再生资源回收相关利好,建议收藏! 2024年09月23日
- 河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2024年09月12日
- 以能源转型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 2024年09月11日
- 天津市汽车置换更新活动实施细则发布 2024年09月11日
- 天津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09月10日
- 从全球来看,我国绿色低碳发展成就举世瞩目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