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垃圾处理费转由税务部门征收
2021年05月26日01、7月1日起垃圾处理费转由税务部门征收
垃圾处理费征收率普遍偏低的问题,有望迎来解决。
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宣布自2021年7月1日起,住建部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首先,《公告》规定了该项目的征收流程: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其次,《公告》规定了部门间协作的事项:
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实时推送费源信息、征收信息,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最后,《公告》还规定了新规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对于垃圾处理企业来讲,这一文件最大的意义,就是有望改变以往垃圾处理费征收率普遍偏低的状况。
第一,《公告》首次明确了垃圾处理费的属性,那就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往,垃圾处理费在实施中有两种不同的属性,有的地方把它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的地方把它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如果是“经营服务性收费”,就要体现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具备强制性,因此收费难度较大。
这一次,《公告》终于明确了垃圾处理费的属性,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了标准,收费的强制性也大大增加,有助于提高征收率。
第二,《公告》把征收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也有助于提高执法刚性。
这方面,有一个现成的经验,那就是环保税。费改税之前,环保税还是叫“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开始实施,排污费变成了“环保税”,同时征收部门也变成了税务部门。
征收部门划转后,执法的刚性大大增强,核心原因就是——违法成本提高了。
以前,对于企业谎报瞒报、拒不缴纳排污费等情况,《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仅规定了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在实际执行中威慑力明显不足。
而费改税后,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认定企业偷税,税务机关将追缴企业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相应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一旦有关于税收方面的负面新闻,将严重影响公司股价,违反税法的成本更高。
这样一来,违法成本就大大提高,企业一旦出错,等待他们的将是更高的罚款、刑事责任,甚至还有股价和公司形象的巨大损失。企业守法的意愿和自觉性自然就增强了,征收率也就提高了。
当然,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也不是没有弊端,那就是需要部门协作。因为不管是环保税,还是垃圾处理费,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东西,需要配套的环境监测手段,单独依靠税务部门肯定是不够的,这就需要环保或其他部门的大力配合。
所以,这次《公告》中就规定,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实时推送费源信息、征收信息,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相信有了住建部门的配合,税务部门在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时候应该会更清晰,更准确吧。
02、解决“征收率普遍偏低”难题
过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普遍偏低,一直是困扰垃圾处理行业的一个大问题。
规范再生企业面临的征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扣除风险:回收企业没有进项成本,以自制凭证入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缺失,企业多以4%利润率计算毛利润,并以此基础的25%所得税率上交1%企业所得税额。成本不规范为企业及税务管理埋下隐患,也为废塑料生产企业转移利润提供了便利,为各种资金支付违规违法提供了土壤。
增值税发票供应风险:由于回收企业没有进项发票,没法证明购入货物数量,如果限制开票就会使企业经营中断;如果不加以限制,极易造成虚开或者代开专用发票,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风险。
个人所得税征收风险:由于回收企业支付给个人回收资金既没有取得合票也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事实上的偷漏税;同时还存在大额的公转私业务,进一步衍生了资金监管等问题。
对比不规范企业来说,无任何的税款支出,这样大规模的无票市场存在,外加增值税发票供应风险都由规范再生企业买单。面对这样的竞争规范企业运行困难,目前调查到的再生企业基本没有7%以上的纯利润,基本是亏损的边缘或者更长的产业链才能维持经营,企业没有行业投资更新设备和扩大企业规模的意愿。所以急需政府部门对废塑料行业实行优惠政策。
具体分析详情查看链接:税~废塑料规范企业头上的1座大山
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价格成本调查中心曾经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研究及建议》,他们调研了56家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和成本情况,测算了垃圾处理不同环节的成本水平,结果发现:
由于垃圾处理费征收率普遍偏低、征收标准与处理成本相差较大等原因,收取的垃圾处理费难以覆盖支出,在36个大中城市中,除上海外,普遍反映收支不平衡,财政补贴压力较大。
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审议“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举行专题询问,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晔晖也提出,垃圾处理费是固体废物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执法检查中发现,当前各地普遍存在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收费主体不统一、收费渠道不畅通、收缴率偏低等问题。
对此,当时的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解释说,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主要是在2002年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两个文件基础上构建而成的,一个是《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二是《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构成了现行的收费制度。
但是,从实施情况看,有些地方把生活垃圾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些地方则将其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来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体现自愿有偿原则,不具备强制性,因此收费难度大一些。后来这些地方看不行,又改过来,但是没有全改,这就造成了两种收费模式并存。
同时,各地收费主体差异也比较大,有些是住建、市政、城管这些部门收取,有些则是由供水、环卫等企业来收取,还有些是由政府或企业委托小区物业、居委会等单位来收取。
此外,由于居民居住的分散性,一些无物业小区大量存在,导致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成本较高,收费制度的强制性和规范性不够,居民缴费意识不强,征收率普遍偏低。
张少春表示,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明确收费性质,将垃圾处理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来管理;明确收费主体,考虑统一改为由城市住建部门征收;探索完善收费方式,将垃圾处理费与水费、燃气费和其他收费合并收取。
而当何晔晖询问“什么时候可以出台?”时,张少春表示,“我们抓紧,现在正在努力,这件事反映比较多,我们会尽快出台”。
从何晔晖与张少春对话中可以看出,首先,垃圾处理费不完善、收缴率低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反映比较多”,不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不会在专题询问中提出来;其次,财政部对此也早有想法,也在探索明确收费的性质、主体和方式。
不过,遗憾的是,直到现在,张少春所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也还没有出台。倒是此次《公告》发布后,收费的性质明确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主体也确定了(税务部门),只有“将垃圾处理费与水费、燃气费和其他收费合并收取”这一设想还没实现。
确实,污水处理费也存在与垃圾处理费相似的问题,那就是收缴率普遍偏低,甚至更加严重。因为垃圾处理企业还可以通过电价补贴来平衡收益,而污水处理企业则只有污水处理费唯一的手段。
未来,污水处理费会不会也和垃圾处理费一样,也由税务部门来征收?答案尚未明确,不过这未尝不是一个好的解决方式。
当然,明确收费属性,改由税务部门征收,也无法解决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所有的问题,特别是收费偏低,缺乏动态调价机制的问题,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去解决。
不过,总的来说,E20研究院表示,预计未来我国各地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将逐步向健康区间发展,对“污染者付费”的垃圾处理模式的形成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末端处置项目的商业模式也将迎来进一步改革,由可行性缺口补贴向使用者付费与可行性缺口补贴相结合的形式转变。项目盈利边界将随收费机制的完善不断改善。
(文章来源:环保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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