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和固废法宣贯培训在杭州成功举办

2021年03月23日

为响应国家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促使产业布局更加合理,有序引导短流程炼钢,3月19日,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在杭州联合举办了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和固废法宣贯培训,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常务副会长李树斌、副秘书长冯鹤林、王方杰参加了会议。

目前,我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电子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产生量依然巨大,而我国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仍然不高,依然有大量贮存。据统计,2018年度危险废物比2017年增加445万吨,增长19.8%,持证单位截至2018年底共贮存危废601万吨。

然而,我国的固废管理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在本次培训会上,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总工程师韦洪莲对我国固废环境管理形式以及近年来《固废法》的主要变化分别进行了介绍,例如新《固废法》明确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三个原则,压实政府、部门、企业各方的责任,完善了排污许可、清洁生产等重要制度,健全了经济、税收、技术信息、社会监督等防治手段,明确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等新制度要求,以及严惩重罚等变化。此外,韦洪莲也对我国固废资源化利用的机遇、挑战,固废进口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阐述。

2019年7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将废钢铁等8个品种的固体废物从《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这也意味着,“废钢铁”仅适用于国内废钢铁资源的回收及使用,不适用于作为原料进口。而“再生钢铁原料”作为炉料产品,成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技术要求,为满足我国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而提供的钢铁炉料产品。

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再生钢铁原料》标准既适用于国内再生钢铁原料资源的加工处理,又适用于国际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钢铁原料资源进口,因此也成为钢铁企业及再生钢铁原料进口商关注的焦点。

会上,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全国生铁及铁合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卢春生对于《再生钢铁原料》标准的编制过程、主要技术内容、《再生钢铁原料》与《废钢铁》的区别分别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解答了目前汇总到的一些进口问题。

随后,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副秘书长王方杰分别对国内废钢资源和利用情况、废钢准入情况、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及进口政策变化,废钢铁国际贸易情况、行业发展前景,以及《再生钢铁原料》标准和进口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

对于参会者最为关注的再生钢铁原料进口问题,王方杰对比了现行的几个相关标准,回顾了近期国内外市场变化,也指出了未来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他表示,关于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的编码对应、关税、增值税,以及不合格品的处理方式,协会都在跟相关部委汇报和沟通,争取尽快使进口政策更加明确,渠道更加通畅。王方杰也特别提到了增值税的问题,“目前,韩国、台湾进口废钢都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我国坚持征收可能会有一定劣势,因此我们也在争取减免。”

与会嘉宾与参会的钢铁企业代表分别对目前再生钢铁原料进口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最后,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常务副会长李树斌做总结发言,李会长表示钢铁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废钢铁资源又是当今世界钢铁工业不可或缺的两大铁素资源之一,用废钢铁炼钢与用铁矿石炼钢相比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中澳关系以及国家的扩大内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经济政策等因素影响,国家已将废钢铁资源上升到国家安全层面对待,是重要的战略资源。李会长特别强调,根据《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的定义,再生钢铁原料是废钢铁经过分类回收及加工处理,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炉料产品,有利于弥补我国废钢铁资源不足,改善供需关系,缓解废钢铁价格长期高位运行的局面。


来源: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


免责声明: 部分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以及网友投稿,本网站只负责对文章进行整理、排版、编辑,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 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本站文章和转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