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在即 这些“硬约束”你都知道吗?
2020年11月26日“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12月1日,《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按照生活垃圾管理不同环节,如果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于“垃圾投放”,《条例》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或者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未进行劝告、制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垃圾收集、运输”,《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或者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对于“垃圾处理”,《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保持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垃圾问题管得好不好,基础在于终端处理设施强不强。作为全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委为确保《条例》正式实施后尽快落到实处,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逐条梳理出《条例》明确需要制定的15个配套制度文件。在“执好法”方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于屡禁不止、屡教不改的,严惩违法行为,确保《条例》一实施就形成强大震慑。
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多个环节,需要举全市之力,齐抓共管,人人参与。据悉,我市将持续推动《条例》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引导群众从点滴小事做起形成长期习惯,逐步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新格局。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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