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试行)》印发

2024年01月18日 为加快推进江苏省“无废城市”高质量建设,推动城市绿色低碳转型,近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试行)》。

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一)源头减量类。采取技术革新、工艺优化、原辅材料替代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项目。

(二)过程管控类。固体废物规范化分类贮存管理,收集转运体系建设的项目。

(三)末端利用处置类。补足本地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提升飞灰、废盐等特殊类别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多种类别固体废物协同利用处置,以及其他具有环境效益高、公益性强等特点,可有效减少填埋量,节约土地资源的项目。

(四)保障体系类。制定固体废物专项规划、规章制度、生态环境标准规范等政策,搭建固体废物信息化、智能化监管平台,构建数字化监管体系的项目。

(五)“无废园区”“无废运河”“无废工厂”“无废集团”“无废学校”“无废社区”“无废乡村”“无废景区”等可推广可复制的“无废细胞”创建,其他有利于提升群众“无废城市”建设参与度和获得感的项目。

(六)支撑完成国家和省赋予的“无废城市”重点探索创新任务的项目。

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分为基础奖励、项目奖励和表彰奖励三项。基础奖励标准是每个设区市160万元/年、每个县(市、区)120万元/年。项目奖励标准与年度基础奖励总额相匹配,根据各地入库项目情况因素法分配。表彰奖励标准是每个设区市500万元/年。

来源: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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