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我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附公告)

2020年11月27日

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固体废物进口带来的严峻环境问题不容忽视。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已多次表达推进“2020年底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工作的决心。

2020年9月1日,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法律规定,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017年7月,原环境保护部启动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参与现场报道过程中就曾看到,由于进口固体废物过程中会带入大量没有利用价值的垃圾,这些垃圾处置成本较高,一些企业随意丢弃或者堆砌在厂房周边,环境风险突出。

2017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固体废物非法进口和加工利用环节违法问题突出。部分地区洋垃圾走私屡禁不绝,部分企业通过夹藏、伪报、瞒报等方式非法进口固体废物,不少进口固体废物直接流入小企业、小作坊和废物集散地,一些加工企业生产工艺落后,给周边地区带来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在洋垃圾进口管理上的力度。

2017年7月,原环境保护部介绍,2017年底之前,中国将紧急禁止4类24种固体废物入境,包括生活来源废塑料、钒渣、未经分拣的废纸和废纺织原料等高污染固体废物。

2018年4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公告,将废船、工业来源废塑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同时,将不锈钢废碎料、木废碎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

2020年6月,在生态环境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截至2020年4月30日,全国固体废物进口总量为249万吨,同比减少47.3%。“2020年是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官之年。”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曾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

限制固废进口,其目的也是防范垃圾进口对我国自然环境和民众健康造成的风险,防止中国成为垃圾倾倒国;同时,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升级改造我国制造业标准,降低资源对外依存度。

2020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标准的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7404000020,7404000030和7602000020。

另外,据SMM调研了解,目前国家相关部委正在组织起草新的进口废钢标准,以争取相关政策,新标准中,拟将“废钢”改为“再生钢铁料”,因此SMM认为该政策并不会对废钢进口造成影响。

来源: 中国循环经济

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环办〔2011〕141号),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69号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8号公告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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